繼《從公募視角看私募新規〈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一)-基本經營要求篇》和《從公募視角看私募新規〈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二)-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篇》之后,筆者以下分享私募新規中“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為行文方便,以下統稱“高管人員”)部分的解析。
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與舊規相比,私募新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體現在從業經歷、持股比例、業績要求、任職限制、負面清單等各個方面;與公募相比,私募新規借鑒了公募行業部分規定,例如規定高管人員持股,在立法技術上也借鑒了公募,從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兩個方面進行規定。
(一)私募基金監管規則(高管人員)新舊比較
在《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的大框架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3號——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下簡稱“《登記指引3號》”)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在從業要求、持股比例、業績要求、任職限制等各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傮w而言,私募新規對申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
1、大幅提升高管人員的從業要求
新規首次明確要求高管人員(除合規風控負責人之外)的相關行業經驗不得低于5 年,相較于之前3年的規定,對相應高管的從業經驗要求進一步提高;對于合規風控負責人,仍舊是需具備3年以上的相關工作經驗。
關于“相關工作經驗”的內涵,新規首次從任職單位的性質、合規性以及高管崗位職務等多個維度進行了較為清晰的列舉式規定,對于高管執業水平和職業素質均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據筆者近期承辦的一例私募管理人案例中,擬任合規負責人具有良好的法學教育背景,具有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經驗且在某股份制銀行分行工作超十年(主要從事信貸業務相關風險管控,包括事前審查、事中檢視及事后追索),但根據基金業協會的反饋意見,基金業協會不是很認可此段從業經驗,基金業協會還是傾向于私募基金行業的從業經驗。
由此可見,對于高管的“從業經驗”,新規從工作年限、業務內容、職務及工作性質、管理經驗等執業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限定及提升。
注:
1、2018.1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登記須知》”)
2、2019.12.《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備案須知》”)
3、2020.12.《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若干規定》”)
4、2022.06《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登記材料清單》”)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 /《登記指引3號》 | 《登記材料清單》/《若干規定》 /《備案須知》/《登記須知》 |
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最近5年從事過沖突業務; (二)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基金從業資格、執業條件; (三)沒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能力,或者沒有符合要求的相關工作經驗; (四)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以及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以及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或者相關產業管理等工作經驗。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投資相關的法律、會計、審計、監察、稽核,或者資產管理行業合規、風控、監管和自律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 | 《登記材料清單》1、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最近5年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業務。 |
《登記指引3號》第五條 《登記備案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以及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工作經驗,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及相關資產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自有資金股權投資、發行保薦等相關業務,并擔任基金經理、投資經理、信托經理、保薦代表人等以上職務,或者擔任前述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經驗; (二)在地市級以上政府及其授權機構控制的企業、上市公司從事股權投資管理相關工作并擔任投資負責人,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經驗; (三)在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從事股權投資并擔任基金經理以上職務,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其任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運作正常、合規穩健,任職期間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在受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資產管理機構從事股權投資等相關業務,其任職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具備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 (五)在運作良好、合規穩健并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企業擔任股權投資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經驗,或者在具備一定技術門檻的大中型企業擔任相關專業技術職務,或者是科研院校相關領域的專家教授、研究人員; (六)在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從事經濟管理等相關工作,并具有相應的管理經驗,或者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金融機構擔任其他業務部門負責人; (七)在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基金、期貨相關的法律、審計等工作,并擔任合伙人以上職務不少于5年; (八)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相關工作經驗之一。 第六條《登記備案辦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的合規風控負責人的相關工作經驗,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及相關資產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投資相關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監察稽核、法律事務等相關工作;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監察稽核、法律事務等相關工作,其任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運作正常、合規穩健,任職期間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在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基金、期貨相關的法律、審計等工作,或者在上市公司從事投資相關的法律事務、財務管理等相關工作; (四)在金融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金融監管工作,或者在資產管理行業自律組織從事自律管理工作; (五)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總經理、執行董事或者董事長、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職務。 |
2、首次要求高管人員持股并明確持股最低比例
新規首次明確了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投資負責人應直接或間接合計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低于實繳注冊資本的20%或者不低于《登記備案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實繳資本(即1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的20%。
此條本質是對高管人員穩定性的要求,這與基金業協會以往的監管精神保持一致。舊規雖沒有強制高管人員持股,但從《登記材料清單》可以看出基金業協會對此一直是持鼓勵態度的,基金業協會希望高管人員和基金管理人“綁定”程度更深。例如,舊規要求在首支產品備案前,高管人員不得更換,本次新規同時新增了高管人員“在24 個月內在3家以上非關聯單位任職的,或者 24 個月內為2 家以上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業績材料的,前述工作經驗和投資業績不予認可”,亦是對高管人員的穩定性要求,旨在禁止高管人員的“掛靠”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 /《登記指引1號》 | 《登記材料清單》/《若干規定》 /《備案須知》/《登記須知》 |
《登記指引1號》第六條 《登記備案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是指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均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且合計實繳出資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實繳資本的20%,或者不低于《登記備案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實繳資本的20%。 | 《登記材料清單》 6、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應當持續符合相關任職要求,切實履行職責,保持任職穩定性。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未在申請機構出資的,申請機構應說明如何通過制度安排或激勵機制等方式保證其穩定性。申請機構不得臨時聘請掛名人員。 |
3、進一步提高了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投資管理業績要求
新規對負責投資高管的投資管理業績要求進一步提高:
(1)對于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類高管,業績金額要求由1000萬提高至2000萬,業績資料應為最近十年內連續2年以上的項目;
(2)對于股權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類高管,業績金額要求由1000萬提高至3000萬(合計),時間上要求為最近十年內的項目,至少2起項目(其中至少有1起已通過IPO、并購或轉讓等方式退出),就項目參與程度而言,要求高管需“主持盡職調查、投資決策等工作”并應該提供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工商確權、項目退出等相應證明資料。
新規首次明確了對高管業績不予認可的情形,即高管24個月內在3家以上非關聯單位任職的,或者24個月內為2家以上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業績材料的,前述工作經驗和投資業績不予認可。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 /《登記指引3號》 | 《登記材料清單》/《若干規定》 /《備案須知》/《登記須知》 |
第十條第五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資管理業績。 | 《登記材料清單》 4、證券業績要求: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擔任基金經理或投資決策負責人的證券期貨產品投資業績證明材料,單只產品凈資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多人共同管理產品規模平均計算)。 |
《登記指引3號》第七條 《登記備案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投資管理業績,是指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及相關資產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機構,作為基金經理或者投資決策負責人管理的證券基金期貨產品業績或者證券自營投資業績,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投資經理管理的私募證券基金業績,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資管理業績。 前款規定的投資業績應當為最近10年內連續2年以上的投資業績,單只產品或者單個賬戶的管理規模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多人共同管理的,應提供具體材料說明其負責管理的產品規模;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按平均規模計算。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投資業績不包括個人或者其他企業自有資金證券期貨投資、作為投資者投資基金產品、管理他人證券期貨賬戶資產相關投資、模擬盤交易等其他無法體現投資管理能力或者不屬于證券期貨投資的投資業績。 第八條 《登記備案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投資管理業績,是指最近10年內至少2起主導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項目經驗,投資金額合計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且至少應有1起項目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股權并購或者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資管理業績。其中主導投資是指相關人員主持盡職調查、投資決策等工作。上述業績要求應當提供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工商確權、項目退出等相關材料。 前款規定的項目經驗不包括投向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行業的股權投資、投向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行業的股權投資、作為投資者參與的項目投資等其他無法體現投資管理能力或者不屬于股權投資的相關項目經驗。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掛靠人員,不得通過虛假聘用人員等方式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短期內頻繁變更工作崗位的人員作為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對其誠信記錄、從業操守、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24個月內在3家以上非關聯單位任職的,或者24個月內為2家以上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業績材料的,前述工作經驗和投資業績不予認可。 |
4、重申高管人員的任職限制
新規重申高管人員不得成為非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沖突業務機構等與所在機構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外,對于其他對外兼職應說明合理性。
同時,新規首次明確了高管兼職豁免的情形,即高管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機構、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職或其他企業擔任董事、監事的不屬于兼職。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 | 《登記材料清單》/《若干規定》 /《備案須知》/《登記須知》 |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應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對外兼職的應當具有合理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沖突業務機構等與所在機構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兼職,或者成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獨立履行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檢查等職責,不得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不得兼任與合規風控職責相沖突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但對本辦法第十七【集團化】的,從其規定。 | 《登記須知》第三條第(四)項【高管任職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
《登記指引3號》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其他從業人員的下列情形,不屬于《登記備案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兼職范圍: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機構任職; (二)在其他企業擔任董事、監事; (三)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職; (四)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 舊規無此規定,新規參照公募做法,允許在非營利性機構兼職。 |
5、首次明確高管人員的負面任職清單
和舊規相比,新規首次明確了高管人員的消極條件,舊規只是要求說明,并未直接禁止。經濟類犯罪、部分行政處罰和監管處分、被吊銷從業資格、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均是新規規定的禁止擔任高管人員的情形。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 /《登記指引3號》 | 《登記材料清單》/《若干規定》 /《備案須知》/《登記須知》 |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七)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違反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職業道德或者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社會重大質疑或者產生嚴重社會負面影響且尚未消除;對所任職企業的重大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未逾3年; | 《登記材料清單》 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應說明是否存在以下情況: 是否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終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退回登記材料并說明理由: …… (六)提供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材料,通過欺騙、賄賂或者以規避監管、自律管理為目的與中介機構違規合作等不正當手段辦理相關業務; …… (八)未經登記開展基金募集、投資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注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一)因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重大違法犯罪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 (二)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三)金融管理部門要求協會注銷登記; (四)因失聯狀態被協會公示,公示期限屆滿未與協會取得有效聯系; (五)采取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協會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檢查、調查職權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監管或者自律管理,情節嚴重;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或者提交的法律意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具否定性結論; (七)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
《登記指引3號》第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存在《登記備案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其中第四項規定的“最近3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者被協會采取加入黑名單的紀律處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二)被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或者被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三)其他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
(二)公募基金vs私募基金-高管人員
縱觀私募與公募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雖然具體要求有所區別,但實質內容上私募借鑒了公募諸多規定,不僅從立法技術借鑒了公募做法,而且就從業經驗、業績要求、消極條件等方面提出了相類似的要求。
1、立法技術
私募新規對于高管人員的任職基本條件采取了列舉消極條件的立法模式,而公募采取的是消極條件和積極條件相結合的立法模式。
2、從業經驗
在從業經驗的年限上,私募新規相較于公募對高管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體現在私募新規要求高管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相關工作經驗,公募對于高管人員的相關工作經歷要求為3年。但對從業崗位性質上,私募統一要求是管理崗位,而公募要求更為細致,且存在相應的年限要求,如需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4年。
3、業績要求
和公募相比,私募新規對投資高管人員提出了具體詳細的業績要求,但是公募并無此要求,這也是監管結合私募行業的實際經營情況而設定的規則。私募與公募不同,私募的高管人員絕大部分是會參與具體業務的(即擔任產品的基金經理),但公募高管更多的則是整體業務方向的把控,有的高管人員不參與到具體業務。
4、消極條件
對于高管任職的條件,私募新規借鑒了公募的立法模式,明確了高管人員任職的消極條件,從刑事犯罪、行政處罰、自律監管、從業資格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限制。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 |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最近5年從事過沖突業務; (二)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基金從業資格、執業條件; (三)沒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能力,或者沒有符合要求的相關工作經驗; (四)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以及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以及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或者相關產業管理等工作經驗。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投資相關的法律、會計、審計、監察、稽核,或者資產管理行業合規、風控、監管和自律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 私募基金管理人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資管理業績。 | 第六條 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熟悉證券基金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三)具備3年以上與其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工作經歷; (四)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 (五)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曾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經歷; (六)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人員,還應當符合證券基金從業人員條件。 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負責人、風控負責人、信息技術負責人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二)最近 3 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 (八)因違反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職業道德或者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社會重大質疑或者產生嚴重社會負面影響且尚未消除;對所任職企業的重大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未逾3年; |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黑社會性質犯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執行期滿未逾5年; (四)最近5年被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或者被基金業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五)擔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自該公司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夠證明本人對該公司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六)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者被行業協會采取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的紀律處分,期限尚未屆滿; (七)因涉嫌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形成最終處理意見; (八)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情形。 |
團隊近期服務案例 某資管公司QDIE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設立項目; 某保險公司收購某公募基金管理人股權項目; 保利華僑城CAZ等多個商業不動產債權投資項目; 某壽險公司以股權直投方式投資某集團康養產業項目; 某壽險公司以股權投資基金方式投資普洛斯倉儲物流項目; 超百億保險資金通過結構化信托、永續信托等方式投向央企的項目。
團隊介紹
梁麗金 海華永泰高級合伙人 梁麗金律師是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英語專業八級,提供雙語法律服務。執業超過十五年,在資產管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子公司及保險資管)、外商投資、企業并購、銀行以及公司方面具有豐富的法律事務經驗。 聯系方式:lianglijin@hiwayslaw.com 王家苗 律師 王家苗是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本科獲得法學與金融學雙學位學士,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和基金從業資格;從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主要負責保險資管、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資管領域的法律事務。 聯系方式:wangjiamiao@hiway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