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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優秀案例? | 寧海甲養殖有限公司訴尤某來、尤某武海上養殖損害責任糾紛案

2022-06-28

案件類型:訴訟

辦理方式:判決

案例專業方向:爭端解決

承辦人:寧波辦公室 李良鴻、方輝


一、案情簡介


寧海甲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系寧??h某養殖企業,在寧??h強蛟鎮海區經營多年,主要養殖鱸魚、黃雕、大黃魚等魚類。2016年完成涉案養殖設施建設,開始進行網箱養殖。20198月上旬,臺風“利奇馬”過境寧海,寧波乙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所有的“國賓一號”輪觸碰甲公司位于強蛟鎮海區網箱養殖基地,造成養殖設施變形、鋼梁斷裂、網箱因鋼扶欄斷裂沉入海底,造成一個24×24米網箱的黑雕魚、兩個24×24 米網箱的大黃魚逃跑。涉案事故發生時,乙公司已注銷,公司名下的“國賓一號”輪未進行清算,原乙公司股東為尤某來、尤某武。


1/一審案情


2019年10月,原告甲公司以尤某來、尤某武、尤某成為被告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海上養殖損害責任糾紛一案,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養殖魚類損失人民幣525萬元(黑雕魚損失385萬元、大黃140萬元)、養殖設施損失人民幣838315元、停止養殖損失人民幣50萬元、鑒定費人民幣43355元、公證費(視頻費)人民幣7000元。


2020年11月30日,寧波海事法院作出(2019)浙72民初**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尤某來、尤某武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甲公司養殖損失3564120元、視頻費3000元、公證費4000元、鑒定費43355元;二、駁回原告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2/二審案情


2020年12月,上海海華永泰(寧波)律師事務所接受尤某來、尤某武的委托,指派李良鴻、方輝律師擔任上訴人尤某來、尤某武與被上訴人甲公司海上養殖損害責任糾紛二審訴訟代理律師。


李良鴻、方輝律師接受指派后,認真閱卷,梳理一審原被告雙方的證據材料、代理思路及一審法院判決理并多次實地調查取證,形成形成以下六點上訴理由:


1.涉案養殖區域養殖證書上記載的權利人為寧??h丙公司,非甲公司。被上訴人甲未證明其與養殖區域的權屬關系,非本案適格當事人,應當駁回其起訴。


2.甲所述“國賓一號”觸碰其所稱養殖漁排證據不足,一審認定事實不清。


3.損害系因超強臺風“利奇馬”不可抗力所致,“國賓一號”已經在原有纜繩基礎上加裝了鐵鏈,尤某來、尤某武已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故不應承擔責任。


4.甲公司一審中提供15份證據絕大部分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系原告單方面制作,證人與甲公司之間存在的利害關系,違背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關于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證據的規定,不應當被認定或直接認定。


5.甲公司損失部分認定不清,違背客觀事實及養殖規律。


6.本案是侵權責任糾紛,根據《水上交通事故結論書》認定,甲公司在事故中也存在過錯,表現為未提供有效的《海域使用權證書》、 《水域灘涂養殖證》等相關證件,一審判決未對甲公司的過錯進行評價,存在遺漏。


二審被上訴人未提供證據,上訴人代理人補充提交六組證據:


第一組證據:甲公司、寧海某水產養殖場及其分公司等八家企業工商信息資料。意圖證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及其妻子二人擁有多家與海水養殖及銷售有關的企業,且資產存在混同,甲公司未證明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第二組證據:當地養殖場養殖員的談話錄音文字稿。意圖證明涉案漁排搭建時間,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某名下至少有兩處漁排且另一處規模巨大,不能證明一審原告提交的養殖成本全部用于涉案魚排的投入。


第三組證據:兩處養殖漁排圖片。意圖證明薛某名下兩處漁排及具體位置,寧海某水產養殖場漁排狀況及規模。


第四組證據:詢問筆錄、咨詢筆錄(共11份)。意圖證明涉案漁排搭建時間;涉案漁排未實際用于養殖,甲公司虛假陳述;黑鯛魚及大黃魚養殖規律和要求,養殖方式、密度、網箱深度等,成活率及養殖成本,甲公司訴請和理由嚴重違背事實;薛某名下公司銷售水產數量巨大等。


第五組證據:為村民親戚關系證明。意圖證明一審證人與甲公司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對其證言應不予采信。


第六組證據:為網絡資料及養殖區所在黃墩港漲潮和退潮圖片。意圖證明黃墩港退潮時水位淺,漁排深度有限,甲公司所稱16萬尾黑鯛魚養殖密度等違背科學和常識。


二、爭議焦點


二審形成以下四個爭議焦點:

(1)甲公司主體資格問題

(2)本案是否不可抗力導致

(3)損失認定是否合理

(4)責任分擔是否合理


三、結論


經過審查,二審法院對李良鴻、方輝律師提交的前五組證據都予以認定,對上訴意見中損失認定部分的理由予以采納。2021年4月1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變更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尤某來、尤某武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寧海甲公司養殖損失1088000元,視頻費3000元、公證費4000元、鑒定費43355元。


四、律師工作靚點


在一審法院以養殖成本認定損失的基礎上,二審代理律師主要一審原告主體存疑、一審證人證言的客觀采信度、案涉養殖設施是否存在養殖事實、即使存在養殖事實,涉案養殖魚類養殖成本是否合理入手。為查清案涉魚排網箱建造養殖情況、原告的經營情況、證人與原告的關系、案涉黑雕魚、大黃魚的養殖規律等事實,李良鴻、方輝律師往返案涉事故地20余次,走訪調查取證,并積極咨詢漁業養殖專家,對黑雕魚、大黃魚的養殖規律和要求、養殖方式、密度、網箱深度、成活率及養殖成本進行客觀科學的判定。 


在李良鴻、方輝律師的不懈努力下,二審最終認定甲公司的養殖損失為人民幣1088000元,為委托人減少賠償人民幣2476120元。  



案件點評


該案件充分運用了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注重案件客觀事實的調查,在調查取證環節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并積極引入專家證人證言,從主體、成本投入、養殖科學多個角度動搖二審法官心證,為民事訴訟注重案件客觀事實調查提供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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